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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
2021-02-05 14:35
来源: 汉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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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科室:
  现将《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汉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   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2月3日       

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 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建设和管理,按照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委网站是政务公开、便民服务、网上办事、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,是建设阳光政府、服务政府的重要平台。
  第三条 委网站按照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规范运行”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,做到管理职责明确、栏目设置合理、内容保障有力、信息发布及时规范。

第二章 栏目设置和责任分工

  第四条 规划信息宣传科牵头负责委网站建设、管理,卫生健康信息发布管理、信息复核等工作。各科室要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、网站信息发布等工作。
 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、运行维护、安全技术保障、主页面和栏目调整、信息复核和发布等工作。
  第六条 规划信息宣传科、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确定专人担任网站管理员。
  第七条 委网站设置5个专栏和18个子栏目。
  (一)新闻发布栏目。主要发布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组织、参与的重要会议、重要活动等宣传稿件,信息更新时间不超过一周。其中,“市级动态”子栏目由各科室提供稿件;“县区动态”“委属单位动态”子栏目,分别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局、委属委管单位提供稿件,规划信息宣传科审核、修改。
  (二)文件政策栏目。主要发布国家、陕西省、汉中市卫生健康工作重大政策、重要文件、周知事项等。其中,“公文发布”子栏目信息更新时间不超过两周,由办公室督促各科室发布可公开的自制文件,规划信息宣传科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公开的重要文件;“公示公告”子栏目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公示、通告等周知性材料;“法律法规”子栏目转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,由法规监督科整理内容,信息更新时间不超过一个月。
  (三)政务公开栏目。主要发布本单位政务活动的基本信息。其中,“领导分工”“内设机构”“直属机构”“人事公开”子栏目由办公室按实际情况更新;“财务公开”由财务科按年度更新;“统计公开”由规划信息宣传科按年度更新。
  (四)便民服务栏目。主要提供便民服务信息。其中,“咨询投诉”子栏目由规划信息宣传科分配来信、各科室参考12345热线工单流程办理;“办事指南”子栏目由各科室根据业务情况提供内容,信息更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;“行政许可”子栏目跳转市政务服务网,由法规监督科牵头维护。
  (五)专题专栏栏目。根据重大工作部署安排设置的栏目。由主管科室提出需求,经委领导同意后开设。主管科室负责做好内容保障工作,信息更新时间不超过三周。

第三章 发布流程

  第八条 在委网站发布信息要遵循“分级审核、先审后发、保证质量”的原则,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严肃性。
  第九条 发布信息要填写《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》,完成审核、审批等流程后,将《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》、发布信息的纸质版、电子版,一同发送至网站管理员发布。
  第十条 本单位制发的信息要严格落实“三审三校”制度,实行一般审批流程。
  (一)各科室经办人把好内容的语言文字关,避免出现错字、病句等错误,并进行初审、第一次校对。
  (二)各科室负责人对内容进行审核,把好信息事实关,审核稿件的政策依据、保密情况、公文规范、发布价值,并进行第二次校对。
  (三)分管领导终审,把好政治导向关,并决定是否在网上发布。重要信息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。
  (四)信息发布前由信息发布分管领导进行复核,网站管理员进行第三次校对。
  第十一条 转载信息实行简化审批流程。由各科室填写《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》,提供原网页链接,经科室审核、规划信息宣传科复核后发布。转载信息的来源必须是国务院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等权威网站。
  第十二条 委属委管单位、县区卫生健康局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信息,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由规划信息宣传科填写《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》再次审核后,经委分管信息发布的领导审批后发布。

第四章 公开和保密要求

  第十三条 委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,应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。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、不公开为例外,凡需要公开的事项,均应在委网站公布。对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信息,由办公室按程序审定。
 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必须按照“先审查后公开、谁公开谁审查、谁审查谁负责”和“一事一审”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。各科室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在网站发布。
  第十五条 委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,不得带有领导个人签章,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,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。

第五章 附 则

  第十六条 委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政务新媒体账号参照本办法管理。
  第十七条 委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网站管理办法。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主办单位:汉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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